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以构建和优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素质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农业强省、争当新时代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集聚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基本制度,推进协同发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二是注重市场导向,发挥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手段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通过政策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突出发展重点。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经营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创设扶持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开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四是强化政策扶持,确保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扶持方向、范围和程序,与农业产业政策、脱贫攻坚政策相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构建完成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生产型向全面生产经营型转变,适应市场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通过开展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和示范家庭农场引带工作,农户家庭农场数量达到4万家以上。引导种养大户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数量实现稳定增长。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每年以不低于10%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通过完善和创新农业企业与农民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省级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2200家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00亿元。农业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2亿亩。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四)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创新和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农户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是指依托自身资金、技术和装备等优势,专门从事种植、养殖业,且规模较大(规模超出当地平均水平,且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户。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以生产经营为主的综合经营性合作社(现代农机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企业。
(五)支持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普通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专业合作社、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智能催芽、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和森工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服务。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重组、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促进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农业类产业协会。
(六)鼓励开展经营活动。积极组织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研究市场变化,参与各类龙江生态优势展示、产销对接和出省(境)考察等活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打造品牌和开拓市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权重组、合约使用和特许经营等方式,结合地理标识培育大品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和全国品牌价值测算,提高产品知名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开展众筹、拍卖、个人或集团制定、“农民+品牌企业”、农商对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业物联网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模式,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专卖店和体验店(点)。将使用外地电商平台与建好本地电商平台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以黑龙江大米网为核心的电商集群发展。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入驻黑龙江大米网电子商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省政府质量奖和“三品一标”认证等给予适当奖励。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销售中心)建设等政策。推进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快建设“互联网+”高标准示范基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推进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
(七)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带动农户增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的有效机制。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推动农民以土地经营权、集体以资产(资源)、财政将扶贫和项目资金作为村集体或农户的股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或资金入股等形式,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积极推广“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灵活运用“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到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提升所带来的红利。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引导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提取公积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八)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制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连片经营。加快建设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要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创业园以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等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创新创业,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九)引导规范发展。开展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指导和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带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等。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社,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大力发展现代农机合作社,重点支持贫困村和以整村推进的方式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其中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高产创建、育秧大棚,以及财政支持的各类涉农投资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建设和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实行项目资金倾斜,重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仓储、烘干设施、晾晒场、保鲜库、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场、田间水利设施、农田路网林网改造和农田电网改造升级等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农业、水利、畜牧、林业、科技、扶贫、农业开发和生态环境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基地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统筹规划建设大米、果蔬、杂粮杂豆、山特产品等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市场营销。进一步整合商务、交通运输、农业、邮政等部门农村物流信息资源,建立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覆盖范围广泛、支撑保障有力的物流网络体系。
(十二)优先保障经营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优先保障符合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市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水稻智能化育秧车间、规模化畜禽养殖、晾晒场、烘干设施、农机具停放场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划的场内道路等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时,确定一定比例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对拟建的综合经营性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
(十三)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进入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省级龙头企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十四)完善农业用水和用电政策。
各地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利用烘干塔对农产品进行烘干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对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
(十五)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托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授信,由农民合作社代替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持创建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和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组建担保公司。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市场化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机构,为林业、农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棚室、渔船、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作物预期收入权等质押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需求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十六)扩大保险支持范围。按照“扩面、增品、提标”原则,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农业保险机构增加差异化农业保险产品,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和收入保险、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做好理赔服务。
(十七)支持人才培养引进。鼓励转移就业农民、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农民经纪人等返乡下乡回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建立各类农业管理人员和专家库,使专业人才和各类经营主体实行双向选择,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产业技术专家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入股、技术参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办好农村职业教育,建设涉农重点专业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和培训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每年选送500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免费学习培训,加速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每年奖励200名全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农业、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四、强化组织保障和政策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基层力量。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中专毕业学生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
(十九)加强指导服务,推动规范发展。及时组织开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完善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农业企业运行监测。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二十)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